一、离婚后有贷款的房子怎么去掉另一方名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明文规定,当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需得到贷款债权人的确认方可处置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产。通常,此类房屋已经与银行签订抵押协议并完成申请抵押登记手续,如果在没有得到抵押权人允许且贷款尚未偿清的条件下,我们是无法终止该抵押合同的,这也意味着无法完成产权登记变更流程,产权证上的对方姓名便无法被去除。只有当借款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解除房屋设定的抵押限制以后,才有可能进行相应的产权变更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离婚后有贷款的房产怎么分割
1.若某一方有意保留房产而另一方无此意愿,那么最终取得房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房产市值一半的经济赔偿。此处所指的市值则需要借助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此标准为准绳。
2.倘若夫妻两者均有意愿争夺房产所属权,可以选择通过竞价模式来决定房产的归属权,价高者胜出,取得房产。其实从理论角度来看,竞价手段确实体现了公平原则;
然而实际操作中,对于相对处于劣势地位的那一方却可能显得颇为不公,同时也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并非所有场合皆适合使用竞价方式。例如,如若女方正处在哺育幼儿的关键阶段且无其他住处,生活愈发困难,若是男方透过竞价方式得到房产,便可能导致女方陷入极大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生计。在此种情形之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判定房产的归属权,并要求得房者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产市值一半的经济赔偿,其计算依据同样需参考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评估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于离婚后需要将房产证上存在的另一方的姓名去除而言,首先必须要取得贷款债权人的许可。原因在于,由于房产已经作为债务的抵押品抵押给了银行,除非拥有抵押权人的授权且贷款尚未完全偿还完毕,否则是无法终止抵押合同以及对产权登记进行变更的。唯有在所有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偿还完毕,并解除抵押之后,才能够进行产权变更的操作。因此,为了确保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务必在贷款清偿完成之后再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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