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阶段过渡至检察院审查处理的过程中,相关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取保候审完成之后,检察机关会根据案情需求,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为司法审判提供依据;接下来,若经检方评估,提请的证据仍显不足,则有权将案件反送回公安部门,要求其进行有效补充侦查;倘若检方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由此造成的刑事责任可避免追究,检方可作出无罪判决的决定;
如若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足,检方将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提起公诉,移送至相应的人民法院审理。在这其中,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并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一定金额的担保金以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另外,对于已经遵守上述两项条约,并已缴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分别对他们做出责令具结悔过以及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甚至是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当取保候审的犯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需对其予以逮捕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先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
最后,关于保证金数额的设定问题,决定机关应从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展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和可能被判刑罚等级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经济状况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以科学合理地确定保证金的具体额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侦查阶段取保候审谁同意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归属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两大机构。
根据现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力批准他们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这些人可能会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其次,如果这些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任何潜在威胁的话,那么他们也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取保候审期间直至移送审查起诉的这段时间内,检察院将会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倘若在这一过程中发现证据有所欠缺或不充分,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以弥补不足之处。在确认被告无罪之后,检察院将会依法做出无罪宣告;反之,若相关事实得到证实且证据确凿充分,则检察院将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针对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之行为者,检察院有权撤销其取保候审资格并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没收保证金等,必要情况下还可以直接对其执行拘留。而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也应当根据多方面的考量因素来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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