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捡来的孩子上不了户口怎么办
若您因捡拾儿童无法进行户籍登记的问题,首先,理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详明事件状况,公安机关将对此予以核实确认,以断定该儿童并不属于人口贩卖性质,之后将依法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接下来,请携带此份证明前往民政府部门办理收养证明。待以上两种证明完备无缺之时,便可将所有证件送到当地派出所启动户籍上户工作。在处理过程中,也需注意两点,倘若拾得之儿童为无人照料之弃婴且寻觅不到其合法生父母,则可以尝试将其户口落在集体户口名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会接受相关申请,由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最终建议,提交至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批复核后,再呈送至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将做出是否批准或拒绝申请的决定。随后,公安派出所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审批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将通知到申请方。对于已经进行过常住户口登记的被收养者来说,该户口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据《收养证》及市、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复信函,以及《准予迁入证明》,现场发放《迁移证》,同时注销原有户籍信息。
至于仍未设立常驻户口的当事人,他们只需持《收养证》及市、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复即可完成户口登记事宜。在此值得强调的是,收养人需根据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例如收养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体检健康证明等等。
另外,如若捡回来的孩子原属农村户口,还可以寻求村支书的帮助进行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捡来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关于收养人如何为捡来的孩子上户口的具体流程:
首先,在捡拾到孩子之后,收养人应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随后,具有合法身份与户籍证明的收养人,其可凭借自己及被收养人的身份证件、收养登记手续所开具的公证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警察局办事处提出子女落户申请。
在此之后,经警察局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严谨审评,若判定收养之子女符合当地的落户标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正式为该儿童办理上户程序,使其能够随同收养人完成户籍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对于捡拾的未成年儿童,在申请户籍登记时,需要首先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进行备案及核实其并非因拐卖而遗留的事实,获取证实之后再前往地方民政主管部门申领收养证书。待所有证明文件齐全之后,便可以前往当地派出所完成户口登记手续。如果该名儿童属于无人照顾的弃婴,也可以考虑将其户口落在集体户口之中。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交包括收养申请书在内的相关文件。对于原本为农村户口的情况,可以寻求村支部书记的协助来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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