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判决离婚可以不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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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制离婚”是指夫妻未达成共识时,一方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包括:重婚或与第三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若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定离婚。
什么情况下判决离婚可以不生效

一、什么情况下判决离婚可以不生效

所谓的“强制离婚”,主要是在夫妻未能就相关离婚事项达成共识时,当事人中的一方采取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要求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1.存在重婚现象或与第三人同居

具体来说,重婚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员再次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另一种是已有婚姻配偶者尽管未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却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这便是实际意义上的重婚。而“与其他人同居”则是指已婚人士与婚外异性间不以夫妻身份相处,并以长期且稳定的状态共同居住的行为。对于那些常见的一夜情、嫖娼、通奸之类的行为并不属于同居范畴。

2.施行家庭暴力或对家庭成员施加虐待或者对其遗弃。

3.嗜赌成性、长期吸食毒品等陋习反复不定。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一方的赌博、酗酒及吸毒等不良习惯频繁出现并且无法改变,往往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甚至成为家庭暴力事件的诱因之一。尤其是吸毒行为,能够使吸毒者陷入精神麻木的状态,从而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并可能引发各种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剧夫妻感情的破裂。当某一方被这些陋习困扰却始终没有改变,缺乏尽家庭责任的意愿以及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通过提出诉讼来主张结束婚姻关系,此时法庭将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经过一系列调解努力后仍然无果,法院便有权作出判定准许离婚的决定。

4.仅仅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时间已达两年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强行离婚”乃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未能达成共识之际,一方可向具有管辖权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依法定程序判决离婚的情况,通常涵盖以下几项内容:重婚行为或者与特定第三者持续稳定且公开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虐待、忽视、遗弃家庭成员;重复、长期存在的赌博、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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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
  
1、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则作出如下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法律规定的含义
  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均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即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且该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指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二)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法律规定的含义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实质上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属于契约,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由于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条的合同无效,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犯了未通知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应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的股东会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
  
(1)上述合法权益包括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益;
  
(2)仅当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通知或反对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优先认购权、财产权等)时,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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