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处于分居状态,他们在这期间所获得的所有收入均应被视为共同财产范畴。
然而,夫妻在分居两地并分别独立管理和支配婚后所得财物,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拥有这些资产。在涉及到财产进行分割时,夫妻需要理解的是,各自单独管理或使用的财产应明确归属为个人所有。当夫妻准备离婚时,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财产分割都可以,即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来分割财产,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进行裁定。关于在分居期间所积累的财产,若夫妻双方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些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无论是选择以何种方式进行财产分割,例如以协议的形式分配,或是由法院根据相关原则进行裁判,都是可行的。但若夫妻双方已经对婚后财产以及分居期间的财产做出了特殊的公证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分居期间所累积的收入便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离婚时也就无法作为可供分割的对象。然而,如果夫妻愿意重新签订协议,进行财产分割也是可能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长期分居可以离婚吗
在我国,我们坚决拥护并践行婚姻自由原则。若在此前提下,任何一位配偶提出离婚请求,都应先由相关组织负责开展调解工作,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然而,若是满足以下任一种情况,即经调解无果后,则视为应当批准离婚——
(3)长期维持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仍旧未能纠正者;
(4)由于夫妻感情长期无法调和而导致分居时间超过两年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无论夫妻双方是否选择分居生活,二者所获得的任何收入皆应被列为共有财产范畴之内。然而,若是在分居之后夫妻各自独立进行管理和支配的财产,理当视为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通过诉讼方式对相关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对于在分居期间逐渐累积形成的财产,除非事先有所特殊公正的约定,否则一律视作共有的财产,并按照书面协议或者法院的终审判决来进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如有特殊公证约定的情况存在,则需要重新进行协议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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