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后通过抵押贷款购置的房产,除非有特别明确的协议规定,否则可以被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并于夫妻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在此需强调的是:不论是在婚后单方面支付房款抑或是夫妻双方共同拿出资金进行购房,无论仅由某一方偿还贷款亦或夫妇双方共同承担偿贷责任,这些因素均不会改变该房产成为共同财产的事实构成要素。若在离婚时,贷款已圆满付清,那么双方便可根据该房产的市场价值平均分配所有权;房产的市场价格将以由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所做的评估报告的数值为准绳。倘若在离婚之时仍有未偿贷款存在,那么这对夫妇就必须将房产的净价值进行平均分配,净价值则等于离婚当时房产的市场售价(依旧依据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扣除没偿还的本金部分(本金价值不含相关的利息)。以下便是具体的分割方案阐述:
首先,若其中一方希望取得房产,而另一方无意争取所有权,那么得到房子的那一方便需要向另一方全额支付一半的补偿金额。这里提到的房产价值就是参照其市场售价,市场售价的权威性来源于由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其次,假设这对夫妇都钟情于要取得该房产,那么他们可按照竞标方式来决定房屋的最终所有权,以出价最高的那一方获得房屋。从理论角度来看,竞标法无疑是公平合理的,然而实际操作中,对于弱势的一方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公现象,同时也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有些情况并不适宜采用这种方式。比如当女方正处于哺乳期且没有其他住所或者面临居住困难等生活压力时,如果男方尝试通过竞标的方式获取这套住房,将会让女方陷入到极大的困境之中甚至无法维持正常生计。此时,人民法院就有权裁决该房屋的最终归属权,据得到该房产的一方需向对方全额支付一半的补偿金额,衡量时依旧参照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所做的那份评估报告。
最后,如果双方彼此都不愿意拥有这个房产,那么他们可选择将房屋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收入进行平均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后贷款买房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吗
完全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时,无论只写任一位配偶的姓名,抑或夫妻二人均作为购房者标明署名,普遍都被视为婚后共有财产;当然,除非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指定该房屋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属。当购房所需的贷款系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时,房产证上应如实标注夫妻双方的姓名;而若仅出现单一一方的姓名,同样默认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值得强调的是,由于购房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此类房产原则上都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存在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针对婚后以抵押形式贷款购置的房屋,在没有其他协定的情况下,法律认定该类事宜属于夫妻平等共有的范畴,所以在离婚之时,需要按照当时市场的实际价格进行评估和计算,然后公平地将其分割给夫妻双方。倘若其中一方希望保持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就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半额的房价作为补偿;而若是夫妇双方都有意愿保留该房产,可以进行一次公开竞拍,最终胜出者可以拥有该房产;然而,由于实际情况的限制,比如女方向处于哺乳期以及生活居所存在困难,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采取裁决权;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都无异议的情况下,公开拍卖是比较合适的选择,拍卖所得将由夫妻双方平分。所有财产的分配依据都应该严格遵循由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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