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保和财保哪个好
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究竟选择人保方式还是财保方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要根据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其中,人保即由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充当保证人;而财保则意味着需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或其他实物作为担保。在人保模式下,保证人对嫌疑人负有监督及报告之责;但在财保模式下,并不存在这一类义务。
若在人保过程中,保证人员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将会面临罚款的惩罚;严重者甚至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进而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如果采取财保模式,假设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规行事,那么其交纳的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同时也可能面临拘留、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是否选择人保或者是财保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慎重考量和抉择。其中,人保则需要选择亲朋好友作为保证人,担保人需要承担起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责任;而财保则需要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实物作为担保。如果保证人未能尽到其应有的职责,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反之,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违反相关规定,那么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依法没收,并且还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因此,我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最为合适的取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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