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公正去哪里投诉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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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对法院判决结果有疑义,您可以选择入院投诉、转至检察院投诉、联系纪检监察部门、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或利用网络投诉平台。投诉时需详细描述法官的渎职行为或工作不足,并提供相关证据。如问题未解决,可尝试使用国务院处理政法干部举报网络平台或拨打举报热线12388。
法院判决不公正去哪里投诉

一、法院判决不公正去哪里投诉

若您认为所获得的法院裁决存在偏颇,有几种方式可供您选择以进行相应的申诉:入院投诉。您可向法院内部各个部门提出申诉,如:向执行庭的庭长、部门领导、法院院长或者受理本案件的主要裁判者反馈您的不满。转至检察院投诉。检察院对法院具有监督职责,倘若您认为法院的判罚确实有所误导,请将您的疑虑告知检察院并请求发起抗诉程序。联系纪检监察部门

可尝试联系本地政府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或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有关法官工作表现的具体信息及您个人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如一审裁决结果不尽公平,可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递交上诉申请;若是已有生效判决,也可在其生效日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再审请求。网络投诉平台。

请利用互联网中的各网站平台进行投诉,例如: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网站及中国纪检监察网等,以获得在线举报渠道。当您进行上述投诉过程中,务必详细描述承办法官的渎职行为或者工作欠缺之处,以及涉及到违纪违规的相关实证资料。若在投诉之后仍未能妥善解决问题,建议您尝试使用12337国务院处理政法干部举报网络平台或者拨打全国纪检监察机构通用举报热线12388进行更深入的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法院判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仅仅基于口头协议的合同并不被认定为正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资双方必须在劳务聘用之日开始的一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备案;但如果双方选择了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则可以自由决定是签署书面合同还是通过口头协商来确立雇佣关系。对于涉及到口头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应当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首先,原被告双方都应该竭力保留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由于口头合同没有书面文件作为证明,因此双方当事人需要利用诸如短信、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有效手段,来证明口头合同的确已经生效;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通过调解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受害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调解或者仲裁申请,由这些部门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进行调解或者做出仲裁判定;

最后,如果仲裁结果仍然不能令原告方感到满意,他们依然拥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更为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书,经过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所提供证据的认真审查之后,将会依法做出最终的判决裁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对于法院的判决结论存在质疑和疑惑,您有权选择入住到相关机构进行申诉、展开诉讼程序转而寻求检察机关的援助、直接联繫媒体监督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亦或是利用现今发达的网络投诉平台来反映情况。在进行投诉的过程中,请务必详尽地阐述法官所涉及的渎职行为或者工作上的疏忽,并且附带上相关的证据作为佐证。如果以上措施并未能解决问题,那么您还可以考虑通过使用国务院专门针对政法干部日常举报的网络平台或者拨打举报电话12388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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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打错针去哪里投诉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医院打错针去哪里投诉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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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打错针去哪里投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院打错针去哪里投诉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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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错误怎样更正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判决书错误怎样更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判决书错误如何更正
如果是词句的打印错误或表述或计算错误,不影响整个判决书的基本内容的,可以由以裁定书的形式进行补正。如果事实的认定错误或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就必须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重新审判了。
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相关内容
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人民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被告人被控告的行为并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作的书面决定,称为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格式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基本相同。其结构,也是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而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的内容和写法上有自己的特点。
事实和理由: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无罪的情况不同,对事实的叙述方法也不同。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属于冤案性质的,即经审理,被告人没有或自诉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点,然后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剖白,从而明确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
⑵属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性质的,要写明控告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的情况和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
⑶属于被告人行为是错误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虽然具备了法定的罪状特征,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和严重程度,不认为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可先叙述经查明的被告人的错误或者违法的事实,然后依照法律,着重论述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⑷属于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性质的,可先简要叙述案情,然后着重写明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和证据,最后引用刑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有关条款的规定,阐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⑸属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性质的,应从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全面具体地作出分析论证,说明其行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范围,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有关款项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事实部分的叙写方法,可以逐条写明控告要点,然后用查证的事实、证据一一予以否定。有些案情简单的,可以不分项叙写。属于冤案性质的,重点写澄清之后的事实,理由不必多讲,因为事实写清即不言自明;属于检察院确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出控告,认为被告人犯了罪,而不认为是犯罪情况的,在写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理由时,应提出充分理由或找出有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来反驳,做到有理有据。
判决结果:写“被告人×××无罪”。应该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清白无辜,而是有严重错误,或者被告人嫌疑很大,由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都应当宣告无罪。不能在宣告无罪的同时,再附加些希望从宽处刑等画蛇添足的语言;也不能既不说是构成犯罪,又不愿承认其无罪,判决结果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所有这些写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尾部: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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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公平去哪投诉
一是法院内部投诉,向执行庭的庭长、局长、法院的院长,原案件主审法官进行投诉,二是向检察院进行投诉,检察院对法院有监督责任。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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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正当防卫刑事判决书样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正当防卫刑事判决书范本
正当防卫刑事判决书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河北省卢县人,××文化,天津市××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路××号。现在天津市××服刑。
辩护人×××,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01年1月15日作出(2001)津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向最高人民申诉,最高人民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因对被害人调戏行为不满而产生之念,持械将被害人林×杀害,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不服判决,以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申诉。
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张××经他人介绍与李××相识并谈恋爱,两人于2000年5月非法同居,同居期间,因原审被告人怀疑与其同居的男友李××有外遇,为澄清真相,而找被害人林×了解情况,被害人应邀前往。2000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原审被告人进行调戏,原审被告人表示反对。被害人仍继续纠缠。原审被告人无可奈何,只好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被害人再次调戏时,原审被告人手持小宝剑朝被害人的胸部猛捅。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20余刀,被害人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原审被告人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原审被告人抓获。以上事实有原审的尸检报告和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或积怨。案发当日,被害人趁原审被告人独自在家,对原审被告人进行侮辱,原审被告人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持械反抗属防卫性质,但原审被告人手持利器对徒手的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了20余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构成了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也有不当,导致量刑畸重,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张××供认在案的关于被害人对其进行语言调戏及强行亲吻、搂抱、拉拽等行为的供述,已被相关证据印证。原审被告人所供述被害人对其实施,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2条第
(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1)津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正当防卫简介: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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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罚金去哪里交?
法院的判决罚金需要当事人到做出判决的法院进行缴纳,在缴纳罚金前也是需要与承办的法官进行联系,在缴纳罚金时也是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缴纳,如果到期后仍然没有缴纳也是会由法院强制缴纳的,当有特殊情况无法缴纳时也是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减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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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串通投标罪判决围标行为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串通投标罪判决围标行为是指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围标行为,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在公开开标之前。2.单位犯本罪的;(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使标价高于通常价,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对单位判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所谓投标报价,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约定,具体地说:围标是一种串通投标的行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的行为,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损害国家,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以避免相互竞争。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集体,并考虑中标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集体,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1.自然人犯本罪的;(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处罚,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并让其中标,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
(3)投标人之间约定;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集体,情节严重的,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投标企业的未来:(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国家。高价定标后。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竞争人数。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故意做引导性提问。即招标在审查、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评选标书时;(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损害国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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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权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权该如何处理
1、企业应该积极应对,要树立自己的优质品牌,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和申请专利保护,以避免遭受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2、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救济在发现其它企业实施了对本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及时向人民提讼,要求人民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向有管理权限的举报,要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4、如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危害
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进行商业贿赂和欺诈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原则,直接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了正当竞争所具有的引导生产和消费作用的发挥。
2、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名称等行为往往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一些守法的经营者也因此失去了自己的市场,遭受了损失。
3、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使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致伤致死,此类事件一多次见诸报端。虚假广告也是无数消费者深受其害。
4、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获取非法暴利。一些经营者为了推销产品,尤其是质次价高的商品,采用商业贿赂手段,借以牟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而获得非法利益,严重打击了进行合法竞争的生产者的积极性。以致造成不正当竞争盛行,经济生活停滞不前。
5、影响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的进程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市场竞争机制调节资源配置。而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竞争机制的天敌,它破坏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竞争关系,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扰乱了市场分配机制,影响信息的传导机制。如果不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建立合理的竞争机制,市场经济体制将无从谈起。
6、破坏了技术进步机制
技术进步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而竞争机制的存在又是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发达国家之所以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了如此巨大的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效果,一个重要的就在于建立了十分健全的竞争机制。反垄断成为其经济法的核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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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欺诈投诉要去哪里投诉
如果遇到医疗诈骗,可以向卫生局进行投诉。如果数额较大,应当报警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医疗诈骗根据具体的情节,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可以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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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现在是监外执行,法院还未正式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现在是监外执行,法院还未正式判决。问题解答如下, 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判处刑罚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人民,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和、拘役所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  在对罪犯判处刑罚时,人民发现没有被关押在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等,此时,人民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有权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人民的生效的判决,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执行时,在将该罪犯收押前,应当对送交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暂不收监执行,而由原来作出判决的人民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如、拘役所、)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或者、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一、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将罪犯交付执行,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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