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标明,1999年1月22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日期。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8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11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与批准,并以国务院第258号文件予以颁布,正式开始生效。
此外,津贴制度是国家赋予劳动者在特定环境下灵活调整薪酬福利水平的方式之一,主要用于补偿他们额外的劳动消耗或额外的费用支出。具体到失业津贴而言,它旨在对因非自愿失业而失去工作机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支持,以便他们能够度过失业期间。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士,自当从失业保障基金账户中领用失业保险金:
首先,须满足失业之前所在工作单位以及个人已足额向失业保障基头发放入户且缴费期限连续覆盖至少满一年;
其次,须是非出于自身主观意愿导致职位或职业的丧失;
此外,还须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且有明确的求职意向。
具体来说,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金额可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自初次失业起的首十二个月内,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2175元;
第二档是在初次失业后的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之间,支付标准调整为每月1740元;
最后,若失业期间需要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支付标准将降至每月15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9年1月22日,国家一部关于保障民生的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正式施行。这部法规是由国务院在第11次常务会议上对其进行了严格认真的审查和讨论后,最终通过并予以颁布实施。在条例中,政府精心设计的津贴制度具有弹性,允许劳动者根据特殊情况自主、灵活地制定薪酬及福利待遇,以补偿他们因额外工作和支出产生的经济压力。特别重要的是,其中的失业津贴条款特意为那些在非自愿情况下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活支持,以帮助他们顺利度过困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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