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税什么情况下,按次申报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体系中,对于各项应税收入类别实行了不同的计征方式。
其中,按次数进行征税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如若此类收入属于一次性的性质,那么便可将其作为一次应纳税额进行计算;而对于那些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酬金收入,则可以视作在一个月时间段内所获取的总收入来进行计缴。上述条例和细则的设立,旨在明确界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及其衡量依据,使之更加清晰明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个税什么情况下可以退税
个税的退税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情形:
首先,纳税人因超额支付所应该负担之税额;
其次是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由于技术操作失误导致多收取或者错误收取的税款;
此外,在征收环节中可能产生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减免退税以及因政策调整和税率调整而引发的退税情况等也是可以申请的范畴;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也可作为退税申请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明文规定,针对属于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收入,以及利息、股息、红利等其他应缴税款项目,均按照实际发生的次数进行征税。对于那些性质为一次性的劳务报酬,将被视作单独的一次应纳税额进行计算;而如果这些报酬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那么它们将会被视为在一个月内所获得的总收入来进行计税。这项规定无疑是对个税征收范围和计算依据的明确界定,使得个税的征收过程更为透明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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