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吸毒史三年后自动解除吗?
吸毒行为的历史,便如同烙印一样,将伴随个人终身而无法消抹。凡是涉及毒品相关问题,在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之后,均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入动态监管程序。例如,被怀疑实施过毒品犯罪或持有与使用毒品的人员可能会面临亮起红灯的住宿旅馆核查以及月度定时尿液检查等事项。
然而,即便成功脱离毒瘾三年之久,该人员仍然无法摆脱被警方严密监控的命运,其吸毒史也并未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得到有效淡化。相反,这类人员还会被警方纳为重点关注和管控名单之中。
《戒毒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有吸毒史三年后自动解除吗
在连续三年内,因吸食毒品而受到派出所的严格监督和管控是无法自主解除的。关于此,派出所将会对涉毒人员实施持续性的监控与管理,并要求其定期接受尿液检测以确保状况。倘若此后三年期间相关情况未出现任何异常,则可由派出所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并依照程序逐步申请撤销警务管制方能生效。然而遗憾的是,即使成功完成戒除毒瘾并度过三年以上的时间,也无法彻底抹去吸毒所留下的印记,贩毒者依旧可能被警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以防备潜在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涉及到吸毒历史的人员在度过了三年以后是无法自行消除其吸毒记录的。吸食毒品的记录将会对个人产生长期的影响并且伴随着他们一辈子。因此,这些曾经有过吸毒经历的人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接受动态监管程序的管理,例如在入住旅馆时接受住所的核查以及定期进行尿检等措施。即使当事人能够在离开毒品三年后成功戒断,也仍然有可能会受到警方的严格监督以及被列入重点关注和管控的名单之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