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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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无实际犯罪、危害未达犯罪程度、无充分证据、情节轻微不需追责、超过追诉时效、获得赦免或豁免、需被害人起诉而无人起诉、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面对法律问题,建议学习法律知识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协助,保护自身权益。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

关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形,主要如下所述:

首先,若无实际犯罪事件发生;

其次,虽然有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但其程度尚未涉及犯罪领域,即无法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再次,无任何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存在违法犯罪事件。

另外,违法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又或者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列举的种种原因,同样依法不需对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举例而言,若犯罪行为发生后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已经获得特殊赦免或刑罚豁免;亦或是违反《刑法》规定的需由被害者起诉方能处理的罪行,而未有人提出申诉或撤回指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离世;甚至其他任何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均可视为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之凭据。当我们面临法律问题时,建议尽可能地通过学习和理解法律知识,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或机构的协助,以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案件不起诉会留案底

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发生涉案人员留下案底的现象。在检察院提出公诉之后,由我国的最高法院进行细致详尽地审查与研究判断,倘若证实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此时才有可能造成所谓的案底。

然而反观另一方面,假若检察院最终做出的决策并非对您提起诉讼,则根据法律规定,您将无法被视为罪犯。即使在律法范围内未能对您作出判定有罪,在这种情形之下,更无谈所谓的案底问题。须注意的是,检察院仅会在特定情境中决定不予起诉,例如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嫌疑人已然离世等诸如此类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在刑事案件领域中,存在几种情况会导致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不受理该项指控:实际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即所谓的“无罪”);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尚不足以使得其达到法定程度的刑事犯罪;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事实的确凿性;虽然发生了违法行为,但最终可能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轻微情况;因追诉对象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而无法追究责任;由于当事人得到赦免或者享有法律豁免权,无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应由受害人提出申诉却无人提起此类诉讼;以及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涉案嫌疑人或被告不幸去世等多种原因。对于涉及到法律问题的情况,我们强烈建议您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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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第二,对于侦查过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有犯罪情节的,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够不上刑事处罚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除此以外还有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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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院不予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的裁定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法院拒绝立案,应
首先考察自身是否符合以下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还应考察本案是否属于以下不予立案的情形: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相信针对以上条件进行排查,就能找到法院不给立案的原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你好,我叔叔之前打了官司,民事不服不予立案的官司,一审判决后想上诉,请问民事不服不予立案的上诉状,哪些案件不予立案?
[律师回复] 以下几种特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
(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除外。
(3)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当事人一方又起诉的。
(4)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起诉的。
(7)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
(8)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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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没有犯罪事实: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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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予立案怎么办
[律师回复] 1、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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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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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予立案有追诉期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予立案有追诉期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予立案是否有追诉期
不予立案有追诉期。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二、追诉时效的例外
例外,是指规定以外的情形,即不受规定的约束,追诉时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任何时候刑法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追诉时效的例外有两种情形:
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制定上述两种追诉时效例外的情形,主要意义在于:
一、不使有罪的人逃脱刑罚的处罚。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现行的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主动投案、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争取宽大处理,如果在这时犯罪分子为逃避刑罚的打击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对抗和挑衅,应从严惩处,所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只要在规定的追诉期以内提出控告,该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诉时效期内的任何适当的时候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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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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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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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要去上诉,因为去申请立案的时候不予立案,所以需要了解一下,关于不予立案登记的行政上诉状中不予立案登记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如果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如果法院已经受理,需要补充的内容,可以在庭审前,证据交换时解决;当然确实需要对起诉状进行补充的,法律也不禁止。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起诉条件,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审查: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起诉救济: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这是
不予立案登记的行政上诉状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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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他们家被盗了,当时小偷已经走了,然后就去报案了,但是回来的时候,现场被毁了,就不予立案,那么行政裁定不予立案上诉状范文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行政裁定不予立案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殷某。
委托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
住址:南京市石榴园18号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举报后,被上诉人予以受理的行为属于司法侦查职能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实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事实经过,被上诉人仅在对上诉人材料受理后予以了登记,之后是否依职权履行职责,上诉人并收收到反馈。上诉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刑法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举报材料能够反映的情况,同时上诉人作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径无法弥补自身损失的时候,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能够以职权对所举报人依法调查,并能够给上诉人一个合理的说明。被上诉人迟迟未履行职责,放任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其已经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律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也是能够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对上诉人的举报事实进行调查并给予结果情况说明。
二、修改后的行诉法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因此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综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裁定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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