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互殴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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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未成年人互殴事件,需考虑年龄和事态恶劣程度。十四岁以下一般不予惩处,家长需加强监管。十四至十八岁可能受行政处罚,但会适当宽大处理。若导致伤亡,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责任。应尊重法律,同时注重教育矫正。
未成年互殴怎么处理

一、未成年互殴怎么处理

关于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互殴事件的处理方案,主要依据的两大要素便在于涉案人员的年龄以及事态发展的恶劣程度。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未达到十四周岁年龄阶段的青少年参与打架斗殴行为,一般情形下并不予以惩处,然而他们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将会被责成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和管束措施。而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成年至十八周岁这个区间范围内的青少年群体,若出现了互殴现象,依据实际情况,可能会采取拘留乃至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但应注意到,由于这些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因此在执行惩罚时,会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或者减轻惩罚力度。

另外,若此类青少年在打架斗殴过程中导致他人遭受伤害甚至死亡者,视具体状况,他们有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比如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等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这类已满十四周岁,但未达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使重伤或者死亡等特殊犯罪行为时,将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我们对待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互殴事件的处理方式,既要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与严肃,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及矫正工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未成年互殴造成死亡判几年

未成年人因打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审判程式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进行判断。具体分述如下所示:

1.若涉案未成年人年满十四周岁或年满十二周岁且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则应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2.倘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未达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范围内对被告人采取从轻或是减轻的刑罚

3.倘若犯罪嫌疑人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不符合任何刑事责任年龄条件者,依法律规定将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但需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负责实施管教职责。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若他们涉及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行,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假设其触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导致他人死亡或采用极度残忍手段使他人重伤以致产生严重残疾,候审则必须承受对应程度的刑事责任,该案情若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也须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要求应尽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尤其是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无法给予刑事处罚时,应当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责对其实施严格的管教管理。

同时,若确有必要时,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他们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处理青少年间的相互斗殴事件时,必须审慎地评估依年龄划分且涉及到的严重性等级。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除非情节极其恶劣,否则通常情况下不会受到严厉的制裁;相反,他们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肩负起更大的监管责任以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然而,对于十四周岁以上直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发生斗殴事件,即便事态尚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级别,也有可能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仍需秉持宽大处理的原则。然而,如果这一斗殴行为导致了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伤亡状况,那么这就需要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我们不仅应该遵循法律法规,还应当积极致力于对这些少年犯进行教育改造,促使他们迷途知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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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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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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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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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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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时正当防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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