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关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当上市公司的董事与所要审议相关议题的企业之间存有某种关联性关系时,他们在此类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将不得参与表决,同时也不得代理其他各位董事行使表决权。在此情况下,只需得到超过总数半数且为无关联因素影响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便可顺利召开。而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过半的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任一方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对方股票总量占比超过另一方,或者在双方中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第三方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情况下。又或者,如果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借入的资金份额占据了其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若某一方借入资金的总额的10%以上系由另一方提供担保之实现。
再者,倘若某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阶层人士或至少一名具有操控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皆经过另一方任命委派,抑或是在双方中分别有半数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能操控董事会的董事皆由第三方任命委派。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在特定情况下,若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与待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之间存有关联,那么该等董事将被禁止参与表决乃至代表其他董事进行投票。然而,只要有过半数的未受关联交易影响的董事出席会议,则召开董事会进行相关决策并不受到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决议都必须要经过无关联董事以过半数之票支持方能正式生效,这便保证了决策过程的公正性以及独立性,能够有效地避免利益冲突及可能产生的不当行为。这种制度设置对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自然也就成为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关键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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