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负债尚未到期时,存在下述情况可考虑提前启动诉讼程序一:债务人远离家庭,行踪成谜。将这种行为视为以自身行动来证实其不愿意遵守偿还借款的义务,进而导致了违约现象的发生。二:对于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分期偿还欠款或支付相应利息的情况,此举已经构成了对于未来还款额的默认预期违约行为。
另外,还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原则,责成债务人为即将到期的债务本金立即进行偿还。适用这些情形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人正在暗中变卖财产;
(2)债务方企业面临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停业清算、商誉严重缺失等严重困境。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债务未到期怎样追讨
在债务尚未到约定偿付日期之时,即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和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若债务方明示或以具体行为反应其将无力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债权方可在债务履行的最后期限到达之前,及时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也就是说,当债务方展现出其有意或实际将无法履约的意愿或行为时,债权人可尽早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要求债务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履行原定协议、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偿付相关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债务尚未达到约定还款期限的状况之下,倘若债务人为达其目的而故意失踪或者明目张胆地规避所应承担的债务义务,亦或是未能按照与债权人所签署的协议所明确规定的方式进行分期支付欠款及其利息,如此种种皆可被视为是一种违约行为。除此之外,如果债务人在背地里秘密出售其财产以逃避偿还义务,或者由于经营不善而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危机,例如被吊销营业执照、实施停业清算是等等,那么同样可以视之为是一种违约行径。在这种情形之下,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启动诉讼程序,要求债务人无条件地立即归还全部债务本金,并且依据“不安抗辩权”这一基础性原则追究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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