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没有股份承担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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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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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尽管法定代表人未持有公司股权,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大多数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无需直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存在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法人财产权,以公司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担,但公司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责。即使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也只能在其出资额或股权份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人代表没有股份承担责任吗

一、法人代表没有股份承担责任吗

即便法定代表人未持有该公司之任何股权,亦无法推卸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均无需直接对外承扪相关法律责任,然却并非完全没有例外。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之企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同时应当以其所有资产为载体,全盘对公司所产生债务负起义务与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之各类民事法律活动所引发的后果,皆应由该公司全权承担。

然而,需在此强调的是,若该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发现有过错之法定代表人,有权向其追索相应责任。除此之外,哪怕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股东身份,其仅能依据自身已承诺或认购的出资额或股权份额,全面为该公司负起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法人代表没去能开公司吗

无需如此繁复的程序。您只需委派专人前去工商部门,递交一份附带有所有股东亲笔签署并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便可启动公司清算注销流程。所谓公司清算注销,即是指在公司因宣告破产、面临其他企业并购、法定经营期限届满无法续期或者出于公司内部整合等原因而决定关闭之际,须向主管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进而结束其作为法人实体的身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虽然从原则上来讲,法定代表人物理上并无持有公司股权,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他们却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多数时候,法定代表人无需亲自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种情况并非绝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且仅能以其所有资产为限度对所负债务负责。所以,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开展各类民事活动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公司来承担,不过同时公司也保留了向有过失的法定代表人追究责任的权利。即便法定代表人本身也是公司的股东,他也只能在自己实际出资或者持有的股权比例范围内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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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出了民事责任的话,由公司承担该主要责任,法定代表人责任很少,自己有过错的除外;假设出了刑事责任,涉嫌单位犯罪的话,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这个公司出了什么问题,被查到后,首问责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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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往往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清楚,可能无法向法庭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因此,要求原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将不当增大原告股东的败诉风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将无法发挥。
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中也无法直接实行“举证倒置”的规则,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不但可能是公司的内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外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当公司内部人作为被告时,由其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是可行的;但当公司外部人作为被告时,其举证能力可能还不如原告股东。
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被告是公司内部人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时,仍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人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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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持股份代表什么
法律术语,公司自有股份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取得的自己发行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持有自己的股份,各国公司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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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该规则的适用应得到修正,否则,可能造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丧失。
《公司法》中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往往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清楚,可能无法向法庭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因此,要求原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将不当增大原告股东的败诉风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将无法发挥。
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中也无法直接实行“举证倒置”的规则,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不但可能是公司的内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外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当公司内部人作为被告时,由其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是可行的;但当公司外部人作为被告时,其举证能力可能还不如原告股东。
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被告是公司内部人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时,仍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人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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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被告是公司内部人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时,仍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人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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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是代理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所以代理行为造成的缺失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表见代理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两种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外部关系。1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表见代理多为缔结合同的行为,因此本人所承担的后果常表现为合同的履行。假若被代理人确无履约能力,人民则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2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属责任赔偿关系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并没有对未来的行为预见性的约定,可以说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没有预期的法律责任,因此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补救,救济的原则是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如果是本人的授权意思不明确,代理人无过失而为代理行为并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3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表见代理既已成立,即构成有效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导致本人与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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