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若犯有罪行,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罚;
其次,对于未满十六周岁之罪犯而无需接受刑事审判或者处罚者,法庭会命令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实施家庭内的管教与指导,如有必要,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引进专门的矫治教育措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未成年减刑流程是怎样的
犯罪者在未成年阶段获得减刑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首先,需由执行机构向中级或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书;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组成审判团进行案件审理,同时针对确已表现出悔过自新或立下显著功绩的当事人,裁定相应予以减刑。实际意义上的“减刑”则是指针对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种的罪犯,当他们具备特定的减刑情节时,负有执行刑罚责任的机关将相关申请资料呈报给人民法院,最终由该机构依据相关法规批准并减轻就其原判决所确定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所制定的处理原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未成年人达到十六岁的年龄界限后,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其次,对于尚未达到十六岁的未成年人,除非情节严重或者最为恶劣之极,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施加刑事制裁,而是交由其法定监护人或父母进行亲职监管及管教,如有必要,也可以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让这些青少年能够获得更好的引导与纠正。这项政策充分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特别关注与呵护,同时也是教育、预防并重的理念的体现,其初衷在于为了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度过青春期,实现身心健康发展,并为未来步入社会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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