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自己因被前方大型车辆遮蔽视线使其无法关注到交通信号灯的显示状况而致使误闯红灯,那么他便有资格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而得到谅解并免受法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梁槐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银枣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关于超速的罚款以及扣分之法律标准如下:
(一)如果超过法定车速的10%以内,将不会进行罚款处理,但会记录在个人事故历史中;同时会被记录扣分3分;
(二)如果超过法定车速的10%且未达到20%范围内,将会受到50元的罚款处分,并且会记录扣分3分;
(三)如果超过法定车速的20%而未达到50%范围内,惩罚力度将会加大,处以200元的罚款,同时会记录扣分3分;
(四)最后也是最严厉的是,当超过法定车速的50%及以上时,将会扣除12分作为提醒,同时附有相应的罚款和记录扣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倘若涉事人能够充分地举出证据,明确阐述由于前方体积庞大的机动车辆遮挡住了其视野,从而使其无法及时察觉到交通信号灯的变化,进而误闯了红灯,那么该涉事人便有权利向负责监督和管理道路交通事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进行行政复议的请求。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后,确认事实情况确实如此,那么涉事人将有可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谅解,并且可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充分展现了法律制度的人性化以及公正性的原则,确保了每位公民在特定情境下的合法权益都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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