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缓刑有没有判决书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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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速裁程序适用于案情清晰、证据确凿、被告承认罪行并接受处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审理当日应作出宣判决定,而其他案件可择期宣判。当庭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后,立即送达。
法院判缓刑有没有判决书

一、法院判缓刑有没有判决书

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规定,对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于审理当日作出即刻的宣判决定,而涉及其他诉讼案件,其宣判时间则可以视具体案情而定,既可选择当庭宣布最终裁判结果,也可视情形择期进行宣判。

2、基层法院对所受理的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如果案件情节清晰,证据确凿充分,且被告方已经诚恳地承认犯罪事实并且接受相应的处罚,并且明确表示愿意采用速裁程序解决争议的,那么该类案件即可适用速裁程序,并确定由一名具有审判权的法官担任单独审判员。

3、当庭宣布判决的情况下,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应在判决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送达到相关的当事人以及为此案公诉的我国检察机关;而在定期宣告判决的情形下,一旦判决宣告完毕,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必须立即将判决文书送达到相关的当事人以及为此案公诉的我国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法院判缓刑当天放人吗

在被宣告缓刑之后,由于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在当天获得释放,故而仍需执行相关的法律程序,仅当法院判定被指控人无罪之时,才能在当日予以释放。在法院宣告缓刑结果之后,务必先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将监禁转变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即刻向公安机关发布通告。针对法院的决定,公安机关应毫不犹豫地办理释放手续,颁发释放证明文件。直至次日24小时前,被宣告缓刑之人皆可自由离开羁押场所回家安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一审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范,速裁程序确切适用于案情脉络清晰且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对于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且愿意接受相应惩处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类案件之中。就此类案件而言,原则上审理当日即需作出最终审判决定予以公开宣示;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则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日期进行公开宣判。在当庭宣判之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将判决书依法送达给各相关当事人;而对于定期宣判的案件,同样要遵循这个规律,确保判决书能够立即送达至各方当事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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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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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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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
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
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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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判决书的本身来看,判决书一经宣判,判决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二审程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决书判词写误或口头宣判时口误,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从这点上讲,一审宣判之日,缓刑的判决就已确定。并且从1999年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二、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我国刑法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确规定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那么,判决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三、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如前面的那个案例,对被告人谢雨明的缓刑如何处置?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谢雨明的缓刑考验期限还未开始,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审判漏罪的人民无法律依据而予以撤销;也不能通过再审撤销,原判不符合再审的条件;更不能通过二审撤销,因为在法定上诉期内无人上(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但谢雨明的这种行为充分说明其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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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判决书的本身来看,判决书一经宣判,判决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二审程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决书判词写误或口头宣判时口误,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从这点上讲,一审宣判之日,缓刑的判决就已确定。并且从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二、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我国刑法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确规定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那么,判决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三、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如前面的那个案例,对被告人谢雨明的缓刑如何处置 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谢雨明的缓刑考验期限还未开始,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审判漏罪的人民无法律依据而予以撤销也不能通过再审撤销,原判不符合再审的条件更不能通过二审撤销,因为在法定上诉期内无人上(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但谢雨明的这种行为充分说明其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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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的地方判决当天就放人,有的地方判决后上诉期满才放人,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宣判后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审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缓刑考验期应注意事项:
1.准时到司法所报道,到司法局或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超过日期也会有麻烦)
2.入矫后,按规定进行周汇报,司法所一般会固定一个时间(例如星期一),让你用固定电话进行汇报。汇报内容:你在哪里,在做什么。
3.按照规定每个月参加社区服务,就是你要参加打扫卫生。。(规定是8小时,这个基本上是形式,一般情况下不会让你真正去劳动),你只要有参加,如果出什么问题,那是司法所的事情,,没参加,出什么问题那是你的事情。
4.按规定到所参加,跟社区服务一样,也是每个月都有一次。
5.如果有定位手机,那定位手机一定要开机,并随身携带,(这个很重要的)
6.千万不要离开你所在的市或者县,实在要出去的话,要办理请假手续。司法所只能批7天,7天以上要到市、县司法局批。
7.千万不要再触碰法律,即犯罪,要不然撤销缓刑,收监
8.警告只要三次,不汇报,不参加社区服务、,不服从管理,私自外出、定位手机等等,都可以出警告,累计三次,三次后就可以收监了,所有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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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有法院判决书吗
诉讼期限92日指案件实际审判工作日数总计为92天,期间完成审理并作出裁决即未超时。法庭审理周期指特定案件从受理到裁判应遵循的法定时间,一般初、预审法院审理期限为3个月,包括简易程序民商事案和普通程序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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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已经送达判决书的罪犯,如果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可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可以争取缓刑。判决书已经生效的不存在争取缓刑的问题。   1、《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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