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必须交由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完成侦查工作的案件进行审查时,若发现存在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情况,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然而,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此种情形下,如被不起诉人尚处于羁押状态,则应立即予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二、强奸罪过了20年还能告了吗
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审判过程中,其追诉期限的限定标准是按照法定最髙刑罚来进行测量和评析的。针对于强奸罪这一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而言,由于其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因此,依照法律规定,经过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时间之后,此种犯罪行为便可被标记为已经过了法定意义上的追诉期限,从而不必再实施进一步的追诉行动。
具体来说,这就意味着,关于此类强奸罪行的诉讼程序,唯有在未超过上述二十年的时间范围内启动,方为妥当和合法。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依据法律规定,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自公安局侦查完毕后,将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提起公诉。若案件在检察院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尚有必要进一步补充侦查,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局重新展开调查或者由检察院直接进行侦查,但是这两种方法都受到限制,只能使用两次。当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无法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定罪要求时,检察院应当依法做出不起诉裁决,同时对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启动相应程序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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