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必须明确了解到,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不能同时主张的两个概念。违约金本身具备了一定的惩戒性质,当我们就同样的违约行为同时主张并适用约定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时,无疑会导致赔偿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范围。这便使得违约责任带有了明显的惩罚色彩,背离了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吗?
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权利设立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条款,然而通常情况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两者并非能够同时发挥效力。不过,惩罚性损害赔偿条款可以与违约金搭配使用,但必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法学实践领域内,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这两种相关但又各自独立的制度观念难以被混淆使用,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对同一种违约事实实施两种责任追究方式。倘若这种做法发生,其结果将很可能使得赔偿金数额远远超过具体的实际经济损失,从而让原本主要以补偿性质为核心价值追求的违约责任转变成为带有浓重惩罚性的责任形态,这无疑将意味着对以补偿性质作为主体责任以及惩罚性质仅作补助手段的基本法律原则的背离。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理解并且准确应用这两大制度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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