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贷款购置的不动产属夫妻共同所有。相应地,未经结清的贷款亦应视为夫妻共同责任所负之债款。因此,双方都有必要充分履行各自的还款义务。
(2)若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则所有此类负债仍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若夫妻二人经过慎重协议,亦可视情况由其中一方负责偿还此等债务。
(3)倘若离婚之后,应当购买房屋之人无法持续按时支付房屋贷款,那么银行依然具有权利对其婚姻伴侣进行追责。
至于未能获得房屋产权的那一方,如已代替另一方为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便可依法向另一方索回代偿金额。即从外部或针对银行而言,债务人才为夫妻两人,银行有权向任一方提出追责要求。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间可以自定不动产之归属及债务比例分配的约定,但这只是仅限于夫妻双方之间有效,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权益。假如银行在知晓这一条约且通过法律途径向无需承担债务的一方催讨债权后,该方可再次向另一方提出追偿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婚后贷款买房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吗
完全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时,无论只写任一位配偶的姓名,抑或夫妻二人均作为购房者标明署名,普遍都被视为婚后共有财产;当然,除非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指定该房屋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属。当购房所需的贷款系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时,房产证上应如实标注夫妻双方的姓名;而若仅出现单一一方的姓名,同样默认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值得强调的是,由于购房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此类房产原则上都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存在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共同财产范畴,同时所产生的贷款也应视为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破裂涉及到共同债务的处理过程中,虽然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但是在离婚之后,如果购房者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那么银行将有权利向任何一方进行追索。尽管如此,夫妻双方仍然可以自行协商决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债务的分担比例,然而这种约定并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当银行了解相关情况并且开始催收债权时,被追索的一方才能够向另一方提出追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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