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治死人应该赔偿多少钱
在涉及到医疗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下,相关的赔付项目及额度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这其中主要包括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几个方面。当然,各个部分的详细赔付标准还需要参照医疗事故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精确核算。除此之外,我们同样需要对医疗事故中存在的医疗过失行为进行仔细考量和评估,并据此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院治死人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涉及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赔偿问题上,我们需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项目和标准进行细致入微地计算。
首先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
第一项是关于死亡赔偿金。这一款项的数额将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进行计算。在这个基础之上,赔偿金将会按二十年的长度进行结算。
然而如果受害者的个人情况是六十周岁以上的话,那么他会因为年龄的增长而每年减少一岁。同样,如果受害者年龄达到或超过七十五周岁,那么他的死亡赔偿金将只以五年为周期进行计算。接下来,是关于丧葬费的算法。丧葬费的标准将遵循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来进行计算,且其计算结果是六个月总额的总和。
然后,是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在这里,这笔生活费将会被直接纳入到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之中。紧接着是医疗费的计算方式。
根据医疗机构所出示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再结合受害者的病历以及明确证实病情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共同确定。
再者就是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误工费的依据取决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间长短与个人收入状况的吻合程度。
最后,还有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计算方式,这些计算方式都与受害者的身体状况、需要的陪护人员数量、护理期限以及治疗住院期间的实际花费密切相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若因医疗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赔偿项目以及其数量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以及针对精神伤害所提供的抚慰补偿金等多个方面。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要依据具体的事故情形进行精确的数值核算,同时对医疗过错行为做出准确评估,从而得出相应的赔偿准确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