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需要什么
1、身份证明文件。为了确保相关手续的顺利进行并减少误解与争议的产生,双方务必亲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在此过程中,需随身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由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身份进行核对和确认。
2、户口本。针对部分人士无法提供完整户口簿的情况,可以考虑采用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作为替代材料之一。
3、结婚证书。如持有者遗失其中一本结婚证书,仍可凭证另一本结婚证书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若不慎遗失两本结婚证书,可尝试向民政机关提交查询期限在半年之内的结婚登记历史记录证明以完成婚姻解除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二、离婚规定要什么证件
1、居民身份证。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亲身抵达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办理,并同时提交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便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对身份信息的核验。
2、户口簿。若当事人无法提供户口簿,则可选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在规定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文件代替。
3、结婚证。对于其中一方结婚证丢失的情况,另一方可凭该证办理离婚手续;而倘若双方结婚证均已丢失,当事人则须出具距今起至申请日期不超过半年的结婚登记原始记录证明来完成办理离婚手续。除此之外,还包含其他相关收据和证明等程序所需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了确保离婚手续能够流程顺畅并且尽可能地降低相关争议,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前去各级民政单位进行联合办理。在此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务必随身携带充分、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便工作人员进行证实和查验核实。倘若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向工作人员出示完全的户口簿资料,可以考虑由各自的户口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户籍证明来代替。如果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其中一本结婚证书已经丢失,当事人只需凭借剩余的那本结婚证书即可继续办理离婚手续;然而,如果不幸的是两本结婚证书都已遗失,当事人则需要提交最近半年之内的结婚登记历史记录证明以供工作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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