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债务人无法履行偿还债务义务时,他们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会依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通常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属于一般保证范畴,同时债务人仅面临保证人的诉讼压力,此时法院必须追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反之,若无上述必要,法院则可能选择不追加。
此外,如果某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署了姓名或加盖了印章,但并未明确表示其为保证人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从其他事实中无法推断其为保证人,那么债权人要求该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所支持。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借款人存在其他保证人在相关合同或字据上签字的情况下,务必确保明确其保证人身份,以免在诉讼过程中遭遇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起诉后借条无效怎么办
倘若在提起诉讼之后发现借据效力的不足,作为原告方需详细阐述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依据与理由。若因借据效力问题导致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无法得以实现,原告方则可能需要重新审视与调整其诉讼策略或者提交新的证据以支撑其诉讼请求。若原告方坚信借据效力的缺失源于欺诈、胁迫等非法行为所致,原告方可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请求确认该借据的效力失效。待人民法院对借据效力做出确认后,原告方可根据新的事实情况及理由再次发起诉讼。人民法院应确保当事人依法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如原告方的起诉未能满足法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裁定书,宣布不予受理。若原告方对此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总而言之,若在提起诉讼后发现借据效力的不足,原告方需重新审视与调整其诉讼请求与策略,并且可能需要提交新的证据或者再次发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在债权人依法向债务人追索债务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主张保证人负有赔偿义务。司法机构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补充增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为被告人。如果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属于一般性担保,并且债务人仅仅因为受到保证人的法律诉讼压力而无法履行债务,那么司法机关应当考虑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时列为共同被告。另外,如果某个人在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但是并没有明确表达出担任保证人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那么债权人试图让该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将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因此,在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该确保明确每一个保证人的身份,以防止在诉讼过程中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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