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犯,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管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显著的悔改态度或有立功行为,则可考虑实施减刑。反之,即使犯罪分子有悔过表现但无立功表现,或是既有立功表现又有显著的悔改迹象,只需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符合减刑标准。
然而,若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应给予更为优惠的减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金额标准是多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针对生产及销售含有毒害或有害成分的食品的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涉案金额进行确定。如果在食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掺入了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者明知道所售食品中有掺有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将被视为刑事案件予以追诉。
此外,若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以及储存等过程中,有掺入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又或是采用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来加工食品的情况,同样需要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并追究责任。对于在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和储存等环节中,使用了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也将被视为刑事案件予以追诉。
最后,如果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了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同样会被视为刑事案件予以追诉。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那些被判定为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的被告人而言,倘若他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管制度,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化与改造,并且展示出了明显的忏悔之情或者有立功的良好行为,那么可以考虑对他们进行减刑处理。然而,如果仅仅是表达了悔过之意而没有立功表现,或者既具备立功表现又有显著的悔过之情,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项条件便可。但是,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告人,应当给予更为优厚的减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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