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包括动产吗
需注意的是,一切用益物权均不能涵盖动产。我国国内所存在的各类用益物权种类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等,皆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之内。
所谓用益物权,乃是指在特定范围内享有对他人财产进行使用与收益的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一种有限制的物权形式。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及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皆属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用益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用益物权包含以下几个重要类别: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指对于土地进行耕作、种植等农业活动的权利;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再次,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指农村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此外,还有地役权,这是指为了自己不动产的利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最后,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中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以及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敬请留意,用益物权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物权领域,并不对移动中的财物产生效力。此类用益物权涵盖了大量的不动产权益,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等等。用益物权实际上是以他人所有权之上设定的一种受限的特殊权利,通过在特定的范围内许可使用和获取收益来实现其价值。除了以上所列之外,还有自然资源使用相关的其他用益物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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