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和解后还会限高吗
在法律领域中,双方当事人签署并生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不等同于其能够解除对于被执行人实施的高消费限制禁令。
然而,当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虽然无法直接解除财产方面的查封、冻结措施,却允许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审查与评估,以决定是否解除这些限制性措施。
此外,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之后,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和解协议,且得到了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认可,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裁定暂停执行原有的判决或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在案件的终局处理之后,如需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首先,如果债权方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者履行的部分不足,那么蓄意违约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法庭强制执行原先已获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其次,若是申请执行人由于受到欺骗、胁迫而被迫与被执行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是被允许的;
最后,若执行实施案件因为委托执行得以终结处理,然而后发现该委托行为并不适当,已经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在法律范畴内,尽管执行和解协议已然获得生效,然而这并不等同于被执行人的高消费限制可以立即予以取消。当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和解之时,虽然他们无法直接解除对涉及的资产采取的查封和冻结措施,但是这并不妨碍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审慎评估与判断,最终决定是否解除该限制。在和解方案得到各方确认之后,其中一方只需向法院提交书面协议,经由法院审核通过后,便有可能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暂停原有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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