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植物人结案后又死了怎么办
在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伤亡且得到赔偿后,若对方再次离世,那么该行为究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根据特定情形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创后,须待伤势痊愈、病情趋于稳定抑或是伤害状况得以确认后方能予以立案处理。在此前提之下,若交通事故在案件得以终结后,其所涉及的伤员不幸再次去世,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这样的意外事件将不会被视为交通死亡事故进行统计。
然而,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并非仅限于致人死亡这一种情况,而是涵盖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发重大事故,致使他人重伤乃至死亡,或者给公共及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必须依据法律的具体诠释,结合驾驶员的责任以及肇事行为的具体情节(如是否存在酒驾或其他明确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等)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车祸植物人一年后死亡怎么办
在涉及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重伤成为植物人这样的严重情况下,首先需要对伤者的伤残程度、需要护理的时间长短、护理人数以及营养支持所需时长等方面进行全面且科学的司法鉴定。
然后依据完成的鉴定报告与交通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责任状况进行细致而明确的赔偿计算。如果各方对于赔偿事宜存在分歧确实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建议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例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之后,倘若受害方再度身故,那么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必须根据具体案情作深入分析。一般来说,我们往往需要等到受伤人员的身体状况得到全面恢复或者相对稳定下来之后再启动相关立案程序,而且在结案之后,若有人在此期间内去世,也不应被纳入到该起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统计之中。然而,交通肇事罪并不仅仅是指造成他人生命的丧失这一种情况,同时也包括了由于违反交通法规而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并最终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样一些情形。因此,无论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对驾驶者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整个肇事过程的情节进行深入细致地剖析与考虑,都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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