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立案后警察就不管了怎么办
若在司法程序立案后,公安机关仍未有所作为,则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或举报。在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人民检察院察觉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能及时介入,亦或是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没有对某类应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提出质疑时,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解释。
其次,作为法定职权部门,公安机关应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并调取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公安机关还需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的案件进行预审,对所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核实。
最后,任何单位及个人,只要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均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举报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此类报案、控告、举报,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如果发现该案件并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应当将其移交至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同时还要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但若遇到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则应先行采取行动,再将案件移交给主管机关进行后续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刑事案件立案必须结案吗?
关于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後,何時必須辦理結案的期限,我們國家政治制度并未正式規定一個具體的期限。
然而,出現在人們法院審判之後,所作的裁決需要進行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是在兩個以的月份範圍內,最晚不應超出三個月。依照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條款,人民法院對於公訴案件的審理,應該在收到案件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做出裁判,最晚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司法程序启动立案程序之后,倘若公安机关未能积极开展工作,相关当事人有权利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检察院也有权向公安机关施加压力,请求其对尚未进入调查或未予展开调查的本应进行立案的案件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同时,公安机关在接到这类请求时,应当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并在经过预审环节后予以核实确认。另外,任何单位及个人只要发现存在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向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报告案情或揭发举报的合法权益,无论其所在区域如何,都必须要将该事件立即移交给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先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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