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控人失联股东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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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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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层面,应首选诉讼解决此类问题,涉及严重经济犯罪则交予司法机构处理。 同时,遵循公司章程或召集股东大会决策。大股东指持股量居首者,但需注意,控股股东能左右公司运营和决策,分为绝对控股(持股超50%)和相对控股(持股低于50%但高于30%)。
公司实控人失联股东怎么办

一、公司实控人失联股东怎么办

在法律层面上,遇到这种问题首先考虑通过直接提起诉讼来解决。

然而,若问题涉及到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应当交由司法机构负责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若条款中未曾明确规定,则须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共同商议决策具体事务。这里所提到的“大股东”通常指其持有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这意味着与公司其他股东相比,他的持股量居于首位。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控股股东并不等同于大股东,因为大股东可能仅持有较少的股权,无法对公司的日常运营及重大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而控股股东则是指其持有的股票份额足够大,足以左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

此外,控股股东还可细分为绝对控股(即持股比例超过50%)和相对控股(即持股比例低于50%,但高于30%)两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实控人和法人责任划分有哪些

公司的实际操控者需承担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实际控制人特指在无特殊情况下,能够实际掌控公司的运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相当数量的股权以及投票权,累计达到或者超过百分制三十;就算达不到上述标准,也弩马良将对公司的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能够主导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方针,凭借这些职权享受公司的经济利益等行为人。换言之,无论是何种原因使得上述人员或团队对某个公司产生了实质性的控制力,都需要自觉承担由此引发的公司固有职责。

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优先采取诉讼手段来解决这类型的问题。倘若涉及到重大经济犯罪行为,那么这些案件将有司法机构负责审理。除此之外,我们也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或者召开全体股东大会以做决策依据。大股东通常是指股份最多的持有者,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控股股东能够对公司经营和决策产生重要影响。这种情况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通常是指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超过了总股本的50%;后者是指其所持有的股份虽然不足50%,但是超过了总股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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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际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
二、什么是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控股分类
绝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保证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经营相对控股股东:拥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决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经营,一般情况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受其他股东委托,合计具有最多投票权。
四、控股股东的表决权效力与责任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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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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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
[律师回复] 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那么,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样的担保呢,进行这样的担保应履行怎样的程序呢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者第三人债务承担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会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形成方为有效。
我们认为,上述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应遵守的特殊规定是强制性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担保虽然不是被担保人员与公司直接发生交易,但担保是公司存在代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员承担债务责任的后果,公司能否代为承担债务,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加以明确。
因此,公司是能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只是需要履行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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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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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现在在研究一个课题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但是我对其相关规定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做出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本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三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
  
(二)最近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三)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第三十七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
  
(二)股份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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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擅自决策给其他股东造成100万元损失,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律师回复] 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救济《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直接权《公司法》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退股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解散公司诉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以上诸多权利均是你在公司作为股东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当然具体如何行使权利视具体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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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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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工商注销,股东失联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商注销,股东失联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破产裁定、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 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三、公司注销的流程:
先注销税务再注销代码再注销银行最后注销工商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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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给公司造成损失小股东怎么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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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为了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5月2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该文件明确,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赠与他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收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法律原则,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赠与他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自然人股东是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净资产情况及股东的股权比例核定其计税依据,但如果自然人股东是将股权赠与他人,无论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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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业法人还是企业股东,我是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我
[律师回复] 实际控制人,简言之,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支配和控制。结合公司法、相关行政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第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第五、中国认定的其他情形。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事实上其在公司仍享有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往往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也赋予了实际控制人相应的义务。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多种犯罪的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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