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起诉一方缺席能当场判离吗
在提交离婚诉讼申请时,若一方当事人未出席庭审无法直接作出离婚判决,而需根据婚姻关系感情破裂程度进行判断。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权责,明确规定法院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果后将依法准许解除婚姻关系。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均被视为调解无效并依法准许离婚的情形:
(3)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两年以上;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起诉一方死亡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在涉及到离婚诉讼的问题上,若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幸离世,则此诉讼程序应依循本条款第(三)项的详细规定而终止。这表示,若离婚诉讼中的任一方当事人不幸告别人世,法院将会终止对此案的进一步审理工作,原因在于在此种状况之下,法律视其为无需再去评判一个早已不复存在的婚姻关系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在涉及到离婚诉讼案件中,倘若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席庭审,那么,法庭将会依据婚姻关系的实际状况以及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程度来作出裁决,即究竟是应当批准还是驳回有关离婚请求。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原则,法院必须秉承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进行调解工作;若经调解未果而且又存在诸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劣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或者在基于感情不和而产生的分居状态持续达到两年以上的前提条件下,再或是因其他各种因素所引发的感情破裂现象,都将有可能被视为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从而被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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