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是可行的。拘役刑罚是由公安机关在附近实行的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措施。针对那些被判处在拘役期内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倘若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话,那么便可宣布其缓刑:
首先,其犯罪情节必须相对较轻;
其次,该罪犯需具备诚挚悔过之表现;
再次,不能出现再度犯罪的风险;
最后,宣布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拘役有没有案底
拘役作为一种刑罚处罚手段,通常情况下都会在被告人生涯中留下明显印迹,亦即所谓的“案底”。这主要源于拘役作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相应的犯罪记录必定会被详细记载于每位公民的个人人事档案之中。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拘役并非单纯的惩罚措施,它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一条重要主刑,须由我国最高审判机构即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并交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强制执行。此项刑罚以短期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为核心手段,强调对犯罪者通过强制性的改造劳动来实现教化及惩戒的目的。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拘役既是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也是一种留有案底且会被永久记录在案的刑罚方式,对于受刑之人来说,无论何种原因都无法消除这种犯罪记录,其将伴随其人生道路的始终。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毫无疑问可以这样做。拘役刑罚乃是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施以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同时要求他们强制参加劳动的一种刑罚手段。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期限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并且有着充分的悔罪之意,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且缓刑执行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话,就应当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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