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为人因涉嫌诈骗罪而被判两年监禁,但同时符合缓刑的其他所有法定条件,那么他/她便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宽大处理。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诈骗罪犯罪分子,若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有明显的忏悔之意,且已经消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危险因素,此外其行为不会给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那么法院便可依法宣布对其予以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诈骗罪判了13年正常减刑几年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决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者,其所服刑期得以减去原刑法规定的最大值的一半。因此,倘若一位罪犯被判定需服刑十三年,实际上其能够申请减刑的最大长度则为六年零六个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减刑成功,被赦免或减免的时间也不得短于以下限度:
首先,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他们实际须服刑的时间必须多于或等于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即使得到减刑或赦免,服刑期也不得少于十三年;
最后,那些经由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限结束之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者,其服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如果经法院核实而确认缓期执行期满可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者,其实际上仍需服刑的时间则不得短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倘若涉案人员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名而最终被判处了两年的监禁刑期,然而他们同时又具备了适用缓刑的各项要件,那么便存在着获得缓刑处理的可能性。现行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对于那些被判定为犯有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诈骗罪犯,如果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并且表现出深刻的忏悔之情,同时也消除了再次实施犯罪的潜在风险,而且并未对社会产生过于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法宣告对其予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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