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滥用代理权主要涵盖了以下三项情形:
首先,自我代理。所谓自我代理,即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在此种状况下,代理人既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又是第三方当事人,因此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实际上仅由一人完成;
其次,双方代理。双方代理亦可称为同时代理,即一人同时担任双方代理人的角色,参与到相关民事行为中来;
最后,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从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滥用代理权的三种行为怎么处罚
有关滥用代理权之行径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代理人未能切实履行或仅仅部分履行其应负职责;过度行使代理权限;以及代理人和相对人相互勾结,以此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等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述,当代理人未能充分履行或仅履行部分职责,且因此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若代理人和相对人相互勾结,共同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施以侵害的话,那么代理人和相对人都将承担起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代理人明知其代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却依然为之,或者被代理人在得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那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都需承担起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的情况主要包括自我代理、双方代理以及代理人与第三方的恶意串通等方面。自我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未获被代理人允许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被代理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实际上整个交易过程仅由该名代理人独自承担并完成。双方代理则是指甲地代理人同时代理两个相互独立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形。至于恶意串通,指的是代理人与第三方存在不法利益关系,通过虚假陈述、欺诈行为等方式损害被代理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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