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在进行起诉离婚程序过程中,如另一方选择不出席法庭参与审理,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不批准双方离婚。此种处理方式是因为离婚事项涉及到一系列人身关系和隐私问题,需要当事人亲身出席诉讼过程进行确认与辩护。
然而,如果存在法定的情形,例如当事人因为身体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亲自出席法庭,则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起诉离婚对方有外债怎么判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文规定,当夫妇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应当共同承担起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连带债务责任。若婚内共同财产总额无法充分清偿此类债务,或是财产已分别归属各自主人,此时便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出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若协商无果,则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此过程中,如有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对外举债,且该笔债务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活动,那么此部分债务很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该笔外债系由某一方的个人行为所引发,且未获得另一方事前的明确同意或事后的追认,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太可能被判定为共同债务,而将由产生债务的一方独自承担。最终的裁判结果将依据具体案情及法院的审理进程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缺席法庭参与审理,那么根据正常的审批标准,司法部门很少会予以批准离婚申请,因为婚姻关系涵盖了人性化和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需要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在场进行确认并发表相应的辩护陈述意见。但是,假如有法定特殊情况出现,例如当事人由于健康问题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不能亲自出席审判现场,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声明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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