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后债务怎么处理
若某人自愿宣告破产并终止自身的还债责任,那么在法律层面便可认定该人已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在此情形下,对其所背负债务的处理便可从无偿还能力的角度出发来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事实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是必须要清偿的。若债务人暂时无法全部归还欠款,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债务人可以选择分期偿还。
然而,如果债务人具备还款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强制其履行还款责任。”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存在着两种债务无法得到偿还的情况,即无力偿还和有能力却故意拒绝偿还。针对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仅给出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
个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可以视为其已经不具有了还债能力。那么此时对于其的债务问题,就可以从不具有还债能力进行分析。《民法典》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典》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二、破产后债务官司怎么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明确规定,若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破产申请,则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关于债务人的所有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均应立即中止。这就意味着,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针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纠纷都必须暂时停止。
然而,当破产管理机构接手并监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后,相关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便可重新恢复进行。因此,对于那些在破产程序完成后仍未解决的债务纠纷,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条款,耐心等待破产管理机构接手并监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后,再行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在法律层面,如果某人主动申请破产后并宣布结束其对于欠款的偿还义务,那么就可以被视为该人已经丧失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我们在处理相关债务时,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依照我国现行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形式的债务都必须得到妥善解决,但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或者经过法院审判后,分阶段地进行还款。然而,如果任何债务人恶意逃避还款责任,法院将会采取强制措施来确保其履行还款义务。目前,我们面临着两种不同的情况,即无力偿还和故意拒绝偿还。尽管《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基本的指导原则,但是具体的执行方式可能会因地区、案件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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