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看孩子有次数限制吗
自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探望权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究其原由,乃是探望权乃源于父母亲作为特定身份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只要父母双方依旧保持着事实或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便始终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
至于探望方式及时间的安排,则需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若协商未果,则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此外,如出现任何不适宜探望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探望行为,直至相关情形得以消除为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看孩子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吗
关于未履行抚养职责之一方在探视子女时,并不需要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然而,理应提前将此安排告知对方。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权利人依法行使探望权时,义务人不得予以阻碍,并且负有积极协助之责。若受阻于行使该权利,则可寻求法律援助,请求法院对此作出公正裁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离异之后,探望权的行使次数并未进行明文规范,原因在于此项权利乃是构成父母角色所必备的权利与义务。只要父母仍旧维持着实际存在或法律上承认的婚姻关系,便享有探视子女的合法权益。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以及时间安排,则需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若无法达成共识,则交由法院裁决。倘若出现了不适合继续探望的特殊状况,应当立即暂停探望行为,直至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