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统一且明确的责任限额规定,其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无责任赔偿限额。
首先是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情况下的赔偿限额,具体额度如下: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8万元整;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8万元整;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千元整。
其次,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其赔偿限额也有相应的规定: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8万元整;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800元整;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分别是什么
摩托车交强险所提供的赔偿范围主要聚焦于被保险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本车乘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规政策,保险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法定责任限额范围进行赔偿。具体而言,该项赔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对于受害者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支付最高额度为11万元人民币的死亡伤残赔偿;
其次,对于受害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支付最高额度为1万元人民币的医疗费用赔偿;
最后,对于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支付最高额度为2千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赔偿金额额度限制,范畴覆盖了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类型,同时也包含无过失赔偿。在存在明确责任方的情况下,赔付限额具体划分为18万元人民币、1.8万元人民币和2000元人民币三个档次;而在无责任方的情况下,赔付限额则相应地调整为1.8万元人民币、1800元人民币和100元人民币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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