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协议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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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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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辆挂靠协议应包含:车辆所有权归属、挂靠期限、挂靠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赔偿措施,并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此协议为无名合同,只要遵循法律原则且不违反国家立法精神和公共利益,即具法律约束力。起草和签订时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订立相关条款。
车辆挂靠协议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一、车辆挂靠协议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在涉及到车辆挂靠业务的相关协议之中,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要素:

首先是明确车辆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其次是约定清楚挂靠经营的有效期

第三是对于挂靠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第四是明确双方在此项合作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相应义务;

第五则需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相应的赔偿措施;而最后则要确保协议签署完成后需由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此类合同可以被视为无名合同,即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典型合同,而是属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类型合同。只要在签订过程中遵循了基本的法律原则,没有违反国家的立法精神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合同就会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起草和签订车辆挂靠协议时,我们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订立的相关条款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车辆挂靠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关于挂靠车辆协议之效力问题,法律界观点,其效力溯源及于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规定,可能导致协议于合同成立之时起归为无效。挂靠行为的基本概念是,在实际交通营运中,为了增大体效和便捷,车主将自己的车辆登记于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利资格的特定法人机构之下,以这家法人から名义运作此车,同时向被挂靠方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作为报酬。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制定机动车挂靠合约的时候,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首先是明确机动车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其次是设定具体的挂靠期限,以确保双方都清楚知道何时开始以及何时结束挂靠关系;再次是详细列出挂靠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挂靠费用、管理费等;最后,我们还需要明确双方在挂靠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果有任何一方违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如何进行赔偿。在完成上述所有内容之后,我们需要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类型的合约属于无名合同,但是只要它符合法律原则并且没有违反国家的立法精神和公共利益,那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起草和签订这样的合约时,我们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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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车辆挂靠协议与车辆靠挂经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将其自有车辆挂靠至甲方名下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指挂靠车辆信息如下:
品牌:;型号:
车架号:;发动机号:
营运证:;
第二条经营期限
挂靠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挂靠细则
1、乙方将自有汽车以甲方名称(变更)登记上户注册,车辆登记注册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在挂靠期间内,乙方仍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甲方在此期间不收取乙方挂靠费用。
2、挂靠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向缴纳元的保证金,并将变更登记后机动车登记证交予甲方,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协议。
3、乙方应在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车辆登记备案手续,并将登记后的车牌照报备甲方存档。
4、与车辆相关的规费、税费、保险费、养护费等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涉及车辆保险险种、费率以及车辆养护标准均由甲方确定,乙方无条件接受。以上项目的相关费用统一由甲方安排缴纳,乙方应于该项费用缴纳前5日内将相关费用交至甲方处。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协议。除此以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和保险押金,也不享受相关收益。
5、挂靠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且交清挂靠期间的甲方代为支付的全部费用后,甲方将牌证退还乙方,并将其挂靠的车辆转户,转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终止本合同。
6、甲、乙双方充分理解本协议下所建立的车辆挂靠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不接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限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动或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第四条权责义务
1、乙方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负责与车辆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靠期间的养路费、道路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收、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过路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车辆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与甲方无关。
2、乙方须自行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3、乙方自愿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对本车、车上人员、车上物品或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陷入纠纷甚至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扣除保证金或将其抵押的不动产通过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并有权对乙方进行不低于元的罚款。
4、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及相关人员等工资、奖金、福利、医疗费(含行车过程中的伤、残、亡等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驾驶执照、从业证办理费用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发生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如违章驾驶、交通肇事等)均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若导致甲方陷入以上纠纷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并有权对乙方进行不低于元的罚款。
6、挂靠期间,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车辆、牌、证等,并要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关系。
7、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挂靠车辆上加装GPS定位系统,甲方提出指定运输作业路线要求的,乙方必须遵守,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关系。
8、乙方需保证车辆符合国家运营标准,否则甲方可以随时拒绝乙方挂靠并解除本协议。
9、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事宜,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10、驾驶员和送货员如果存在客户投诉,一经查实每次罚款元。
1
1、乙方承运甲方货物,应检查货物是否完好,是否与交接单据相吻合;一旦乙方签字确认交接明细,则视为乙方已经查验货物,如出现货物缺失,损坏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2、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函费、公证费等费用)。
第六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2、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正文结束,以下为签署部分)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挂靠公司赔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2月上海市宝山区一运输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属于安徽六安市李某挂靠,事故发生后李某无力赔偿,受害人将李某的驾驶员与挂靠的运输公司诉至宝山区,经宝山区审理后作出判决: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李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
【律师点评】
挂靠是日常十分觉的现象,一般为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本案中的李某将车辆挂靠于运输单位,该单位应当对李某车辆进行管理,但由于该挂靠系李某与运输单位的内部形式,因此无法对抗第三人(受害人),所以当李某挂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挂靠的公司与李某共同连带赔偿。
【法律延伸与依据】
法释〔)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一是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三是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基于上述理由,认为,有必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明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以被挂靠人的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无论是对交易相对人还是对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参与人而言,都使他们产生了一种信赖,信赖以此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经营的人具有一定资力、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其次,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开启某种危险、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挂靠人恰恰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利益。再次,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的责任,会纵容挂靠这种违反运输管理秩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以私法的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最后,从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和连带责任的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加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规定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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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车辆过户到公司时,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贷:其他应付款.2、每年计提车辆折旧时,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贷:累计折旧.3、每年收取管理费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若产生相应的营业税费约定由乙方缴纳,则根据应缴额作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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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在合同领域可以确定合同无效的五种类型。有人认为,挂靠行为系通过违法途径转嫁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责任,给道路企业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5)项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对于该挂靠协议是否有效,还是应该严格依据协议的基础性质及法律的严格规定来处理。2009年7月,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要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人民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人民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从目前有关挂靠协议的性质及规范来看,挂靠管理是一种市场准入行为,各类规范也只是一种管理性规定。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挂靠的形式的出现有其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时代产物,有其发展与生存的空间。市场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应当由市场来决定,不应当通过强硬的司法手段来管理本应由市场决定的行为。况且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最高人民、各地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般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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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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