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他人财物取保候审后在判实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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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并非刑罚,而是司法程序。期满后,法院将全面审查案件,确定被告是否犯罪、罪行轻重及刑事责任。是否被判刑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若查实犯罪,会面临刑罚,但情节较轻且符合法律规定,可能获判缓刑。
损坏他人财物取保候审后在判实刑吗

一、损坏他人财物取保候审后在判实刑

取保候审仅仅是一项强制性的司法程序,而非实质性的刑罚惩处。其核心在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被告是否构成犯罪、罪行轻重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因此,是否会被判处刑罚,主要取决于您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情况。若经调查核实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则必然面临刑罚的裁决;

然而,量刑的程度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决定,但通常情况下,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被告,其案件情节相对较为轻微,量刑在三年以下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时,仍有可能获判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损坏他人财务的民诉起诉状应该如何撰写

1.诉讼文书首部。一般情况下需以“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为标题进行撰写。

2.明确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通常被视为基础性的诉讼主体。如果存在第三方参与纠纷,还需要在此处予以列明。对于个人诉讼主体的信息,应当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以及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的顺序进行填写。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若确实无法确定具体日期,可大致描述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这五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而对于单位诉讼主体而言,则需要注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办公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同时建议附上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补充材料。

3.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应当用数字序号进行分类,并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逐一表述。

此外,目前部分法院可能会对诉状提出额外要求,例如列明案由。

然而,案由并非强制性要求。

4.陈述事实与理由。

首先需要阐述相关事实(如遭受侵权行为),然后再阐释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简化流程,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也可以选择不详细列举理由,仅书写“依法应承担责任”或者“依法起诉至贵院”等字样即可。

5.诉讼文书尾部。尾部需要明确递交诉状的法院名称、具状人(原告)的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至少应有一份是由具状人亲自签名(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在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并非实际意义上的一种刑罚措施,仅是暂时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性限制措施。一旦期满之后,法院将会对全案进行全面性的综合考虑与审查,以最终确认被告究竟有没有构成犯罪以及其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至于是否会被判定有罪并面临相应的刑期,这个还要看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假如确实认定了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的话,那么他就必须要接受刑罚的处罚;但是如果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他也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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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2、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然,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犯罪动机,过失则不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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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故意损毁财物治安处罚是怎样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
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
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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