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若行为人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则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首先,行为人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范围;
其次,行为人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未在24小时内履行报告义务给执行机关;
再者,如果当行为人被传唤时未能按时到案;
另外,行为人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行为人故意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同样也属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范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违反取保候审怎么办
对于经取保候审后违反相关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其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下,应依法没收其中部分或全部金额。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应当责令罪犯写下深刻的反省与悔过书,并要求其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担保人,或者改为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甚至是进行逮捕处理。如果确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亦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先行采取拘留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行为人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如有下列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便属于违规操作: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机关汇报个人信息的变动;未经批准滞留在外且未按期归案;对已作出的证言进行不当干涉,妨碍其真实性;故意销毁或者篡改关键证据;与同案犯相互勾结,编造虚假供述等。另外,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当事人,如果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同样应当视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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