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种情况保险不赔车险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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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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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未经批准改装车辆或改变使用性质,导致风险增加,损失和费用保险不赔。未报备转让、改装等情形亦同。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除非非直接原因,否则保险不赔,且理赔金额扣除10%。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引发的火灾或原因不明的火灾,保险不赔。但自燃损失险除外。
有几种情况保险不赔车险

一、有几种情况保险不赔车险

1.未经批准而进行的机动车损失险变更、改造、增设以及使用性质变化所引发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将不在理赔范围内。该条款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中明确规定:若被保险车辆存在转让、改装、增设或者使用性质改变等情形,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能及时向保险人报备,同时由于这些行为导致被保险车辆的风险程度显著提升,从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保险人均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情况,保险人也有可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同样是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中,明确指出: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和相关费用,保险人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则保险人仍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理赔金额进行10%的扣除。

3.对于由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引起的火灾,以及火灾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保险人同样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中,明确规定:由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以及火灾原因不明等因素引发的损失和相关费用,保险人均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投保了自燃损失险,那么因自燃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几种情况算非法拘禁罪

以下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具体情况:

首先,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出24小时;

其次,非法拘禁他人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接着,在一次非法拘禁行动中,涉及到被拘禁者人数超过三人;

最后,非法拘禁期间,行为人实施了捆绑、殴打或侮辱等恶劣行径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1.若无许可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或改变其使用性质,这将会显著提升潜在风险,且由此产生的损失与费用皆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同样地,未经报告所实施的车辆转让、改装行为也不在保障范畴之内。2.如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即使并非直接原因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仍不予赔偿,同时在理赔金额中扣除10%作为惩罚性措施。3.对于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而引发的火灾,或者原因尚未查明的火灾,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自燃损失险在此情况下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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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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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时候往往就会认定劳动者构成工伤,但实际还是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才行,而不能任由用人单位或者受伤劳动者说了算。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此时可以申请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哪种情况是医疗过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种情况是医疗过错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过错
1、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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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
3、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第一为经验阶段。即针对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疗方法,医师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寻求共鸣。该阶段只是关心该问题的医师或医学研究人员个人的治疗经验,并未经其他医学工作者的质疑、追试,未受有他人的客观评价,自然不能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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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医务人员一般应具有下列注意义务:
(1)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
(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技术和最佳判断。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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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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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典型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等。《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认为这里的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就是指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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