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理赔时效从我垫付开始算么
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时,理赔的一般操作流程通常会是首先由保险人进行预先垫付款项,随后再由保险公司予以实际赔付。这个过程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出现保险事故,其次是及时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再者是进行事故现场的查勘与损失鉴定,紧接着是确定损失金额,然后是对损失金额进行核实,最后是进行赔付以及支付款项。
1.报案环节。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被保险人需要立即向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进行报案,而保险公司则通常会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之内进行报案。
2.查勘定损环节。保险公司的检验人员将会在接到理赔部门内勤的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现场的查勘与损失鉴定工作(如果受损标的位于外地,那么该地的保险公司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的检验工作)。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环节。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检验人员需要将索陪单证以及备存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提交给产险部的核赔科进行审核。
4.理算复核环节。所有的赔案都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理算,并交由核赔科的负责人进行复核。
5.审批环节。产险部权限范围内的赔案将交由负责管理赔付事务的经理进行审批。
6.赔付结案环节。核赔科的经办人员将已经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进行编号,并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划款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保险理赔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
首先需要关注的关键点即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报案。鉴于保险事故发生后需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电话沟通并进行报案,如果该时间段内延迟过长,那么将极有可能引发诸如额外的调查费用等问题,同时亦会导致调查难度大幅度提升,进而对被保人理赔时效性产生较大范围的影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机动车保险的理赔过程中,理赔时限通常并不以被保险人先行垫付为起点进行计算。在遇到汽车保险事故之后,被保险人应该立即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然后,保险公司将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查勘以及损失情况的鉴定工作,确认并核准损失金额后,才会进入到最后的赔付阶段。这个完整的流程包含了报案、查勘定损、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以及赔付结案等多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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