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取保候审后,鉴于被告此时已不再需要被羁押于看守所内,因此当法院决定对案件启动审判程序时,往往会通过电话联系相关被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寄发传票告知其应准时出庭。在此情况下,倘若被告接到开庭传票,便须无任何前提条件地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7天是哪一天算起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七天时间以自起始日期的次日后进行计算,拘留期间的终止时间则是以法定期间天数的最后一日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即对已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们的关押期应截止于拘留期到期日,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顺延拘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完成取保候审程序之后,当法院决定正式启动审判程序之时,他们往往会通过电话直接与被告人取得联系,并为其提供书面形式的传票,明确告知需要依照预定时间准时到庭参与诉讼活动。作为被告人,一旦收到法院寄发的传票,就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无条件地全力配合法院的各项工作,按照传票上注明的日期和时间准时出席法庭审理。在此期间,尽管被告人已经不再被强制关押在看守所内,但是仍然需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更不能对案件的调查工作造成任何阻碍。因此,对于被告人而言,在接收到法院发出的传票之后,务必保持高度的重视,积极做好出庭准备工作,以便更好地配合法院的工作,确保整个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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