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股东有权资产评估吗
在进行股权收购过程中,通常并非必需对资产进行评估。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资产评估则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是针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情形。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且需要委托相关代理机构编制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其次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
最后是关于国有资产的转让事项。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维护所有者、经营者以及使用者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各类经济变动行为,均应对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资产评估。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票会不会打压股价
当某家企业决定实行股票回购时,这一决策无疑有可能对于其股票在现今市场中的价位产生波动及相应的影响。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大多数的实际例子中,股票回购本身并不必然地导致股票价格的显著下降,除非在此过程中有组织、有预谋的故意打压行为。假设这样的干扰的确发生了,那往往只属于短期内的现象,在更广泛、更为长期的视野下,股票回购确实具备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增长的巨大潜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在公司股份收购的过程中,虽然并非强制性的要求,然而对于涉及到个体股东股份转让、企业经营重构以及国有资产变更等多个方面的情况来说,进行公正而全面的资产评估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双方需要根据评估所得出的数据来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并且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代理机构来编制和提交相应的评估报告。尤其是在国有资产变动的情况下,更需要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工作,以确保能够有效地维护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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