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婚父母双方面临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费用承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大致如下:
首先,对于拥有稳定经济来源者,他们必须承担起孩子抚养费的责任,这部分费用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进行计算支付。如果父母需要抚养的孩子数量超过两位,那么这个比例还可适度上调,但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其中,“月总收入”是指工资总额,包括了工资和奖金在内的所有经济收入;
其次,若父母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孩子抚养费的额度就需参考当年的总收入或者该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并按照上述比例(参照有稳定收入者)进行相应确认。通常而言,当年总收入或者该行业的平均收入会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中的年度人均收入、年度人均生活费用为参考依据进行确定。
此外,如有特殊情况发生,比如子女长期身患重症、或者存在身体残疾等状况,父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抚养费的比例。抚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基于血缘亲情。对于父母而言,抚养孩子是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同样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应该对他们进行歧视或伤害。因此,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了子女,他们都有义务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未婚生子分手怎么处理抚养费
如具备稳定收入来源,那么抚养费用一般可以按照其当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进行支付。如果需要承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责任,则比例可以相应地有所提升,但通常来说不应该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没有固有的收入来源,那么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基准,依照前述的比例来确定。
然而,在出现特殊情况时,上述比例也可以相应提高或者降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那些没有缔结婚姻的父母而言,在面临着需要抚养尚未成年的子女时,他们所需要负担的金额可以依照以下的标准来计算:拥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抚养孩子所需的费用应该以每个月的总收入作为基准进行计算,并根据这个基准的20%-30%来支付;如果家庭中有多个孩子,那么这个比例可以适当地提高,但是最高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而对于那些没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来说,他们可以参照当年的总收入或者是行业内的平均收入,按照同样的比例来确定抚养孩子所需的费用。如果孩子们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那么这个比例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抚养孩子是父母和子女之间基于血缘亲情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无论是非婚生的子女还是婚生的子女,都享有相同的法律权益。因此,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只要他们同居并且生育了子女,就都有抚养这些孩子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