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知情的情况下销赃60万严重吗
若在无知或不知情的状况下进行犯罪所得的掩盖和隐匿活动,则并不视为犯有此类不当行为并需承受相应刑法制裁。
值得强调的是,这种情节严重性应由主观方面的性质清晰呈现,即行为者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涉及到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且是有意为之。反之,如果当事人对此事完全不知情,那么显然无法满足该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因此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掩盖和隐匿犯罪所得罪行的行为人必须是在清楚了解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采取窝藏、转移等手段来逃避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电信诈骗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是由于此类行为并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特定案件中,若被证实存在协助诈骗行为的确凿证据,仍可基于其严重性而被认定为犯罪,并面临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以下是关于"帮信罪"具体的量刑标准:
1)在支付结算环节涉及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
2)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资金支持超过五万元人民币者;
3)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
4)对多于三名被害人进行帮助行为者;
5)两年内曾经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遭受过行政处罚,然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活动造成极为严重后果者;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达到或超过五种(或五张)以上者;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达到或超过二十种以上者;
9)其他具有严重情节者。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之下,无意中掩饰或者隐藏了犯罪所得,那么这并不被视作犯罪行为,同时也没有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那些意图隐瞒或藏匿犯罪所得的行为人,他们必须明确知晓这些物品属于犯罪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并且是故意进行这些行为的。然而,如果当事人对于此一切毫不知情的话,那就自然而然地无法满足犯罪构成的所有要素,因此也就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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