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和解后不履行可以恢复执行吗
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却未能得到依约履行时,申请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
然而,申请人欲顺利实现这一申请步骤,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确认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
其次,必须确保未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时效,因为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裁决,其执行期限通常为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在案件的终局处理之后,如需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首先,如果债权方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者履行的部分不足,那么蓄意违约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法庭强制执行原先已获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其次,若是申请执行人由于受到欺骗、胁迫而被迫与被执行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是被允许的;
最后,若执行实施案件因为委托执行得以终结处理,然而后发现该委托行为并不适当,已经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若已经签署了和解协议并且其并没有得到如期的执行,那么申请执行人将有权利向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的申请。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必须首先确定被执行人确实违反了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同时还需要保证这一行为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的执行时效。只有满足了上述两个严格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才能够成功地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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