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70多万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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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及罚款。个人非法经营额超十万元、单位超五十万元、假冒驰名或药品商标、受罚后再犯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均将受法律追责。销售明知为假冒商品的个人或单位,若销售额超标准,也将受法律制裁。
假冒商标70多万判几年

一、假冒商标70多万判几年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达到人民币七十余万元的行为被视为情节极其严重,将面临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以及罚款的严厉惩罚。对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擅自在同类产品中使用与该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商标的情况,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形,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且其非法经营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且其非法经营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

3.假冒他人享有盛誉的驰名商标或人用药品商标;

4.虽然尚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由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5.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此外,对于销售明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如果个人销售数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单位销售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假冒商标70万判几年

未经过注册商标所有者同意,擅自在同一类别的产品或服务中运用与该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标志,若是情形严重的话,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需额外支付罚金;若情况更为恶劣的话,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内有期徒刑,同时还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判处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高额的罚金处罚。同时,针对个人或者单位在非法经营过程中,其涉案经营金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而单位犯罪则是超过了五十万元以上的,以及涉及到假冒驰名商标或者药品商标等情况,并且在受到处罚之后再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甚至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和惩处。此外,对于那些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但仍然进行销售的个人或者单位,如果其销售额超出了法定的标准,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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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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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2.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
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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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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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1、主体要件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但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仅仅将上述第
(1)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量刑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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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假冒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与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需要对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程度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只有当行为人的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才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则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 一、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对“情节严重”的认定起重要的作用。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获得的营业金额,包含销售金额和未销售商品的库存金额。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的营业所得;库存金额是指库存产品以市场价格计算的应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0年4月在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中指出,“商品全部销售的,其销售金额为非法经营数额;商品尚未销售的,其购入的总贷款为非法经营数额,部分销售的,已售出部分的销售款总数加上尚未售出部门的购入货款之和为非法经营数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4年出台的《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非法经营数额包括假冒商品的销售额以及被查获假冒商品的货值之和”。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则将“非法经营数额”定义为,行为人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获得的总价值,包括制造、存储、运输、售卖侵权产品所涉及的价值。行为人已经售出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行为人的标价或者根据已查清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的平均数来计算。 侵权产品还未标价或者没有查清其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我们认为,对“非法经营数额”的具体计算,应按照《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的规定进行。因为对制造、贮存、运输侵权产品的行为是与销售行为紧密联系的,其已经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商标管理。 二、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对“违法所得数额”的定义以及如何计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规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的条件之 一,而“违法所得数额”解释为“销售收入”,实际上就是“销售金额”。之后,最高将其又解释为“获利数额”。由于两高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解释出现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产生混乱。1997年刑法实施后,其中也没有明确“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标准。 因此,“违法所得数额”的明确具有认定犯罪,给予司法实践以统一指导的重要意义。我们认为应将“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在除去成本后行为人所得到的利润。 首先,如果将其认定为销售假冒商品后的全部收入,那么势必与“销售金额”相混淆。 其次,也不能将违法所得数额与“非法经营数额”等同,否则会架空法律对其的规定。 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我们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时,可以看它是否严重扰乱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以及是否严重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例如,是否给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社会反应强烈,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巨大的损耗。要避免对“社会影响”的规定不明确而成为真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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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标,情节严重者将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缴纳罚金;情节恶劣者,将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销售明知是伪造、仿冒商标的商品,若销售金额达50,000元或未销售但预估价值超150,000元,或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物价值总和达150,000元,均视为刑事侦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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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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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与假冒注册商标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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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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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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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却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犯罪对象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这一犯罪对象本身是前一犯罪行为已经制造的犯罪结果;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3)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销售,即流通领域内的买进卖出,至于如何生产这类假冒商标的商品在所不问;假冒注册商标罪核心在于假冒,即生产和制造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既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又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这种情形属于吸收犯形态。对于这种情况,应依照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处理,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吸收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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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怎么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 (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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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实际获利数额,也不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卖出,销售金额就是经营数额。如果没有卖出就被查获,这里则只有经营数额而无销售金额。没有销售金额或者虽有销售金额但数额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但这并非绝对不能按犯罪处理。如果犯罪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销售金额将特别巨大,危害严重的,则应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指出,已经销出,但购买人因种种原因还未付给销售金额,则不是没有销售金额,对之,构成犯罪,应是既遂,而非未遂。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2)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
(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已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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